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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立法明确“精日”行为的法律责任,三种典型行为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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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出现的“精日”行为一再挑战民族底线,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多方呼吁严惩“精日”分子。对此,南京拟立法明确“精日”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

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明确“精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将被追责

斗鱼女主播在直播中调侃“南京大屠杀”;“精日”网友口出狂言称“安倍是我爹”;两男子身穿日本军服在抗战遗址拍照……时不时出现的“精日”言论、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现代快报也一直在追踪报道。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拟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草案还配套相关的罚则。若违反上述条例,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江苏团曾提交议案,呼吁严惩“精日”分子

上述条例草案的内容,其实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一份议案有关。

部分“精日”分子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民族底线,拿民族伤痕开玩笑的行径,引起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们纷纷呼吁,对“精日”行径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严惩。

3月10日,江苏代表团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完善立法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的议案,呼吁从立法层面对“精日”行径予以严惩。

议案的牵头人正是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他此前在审议发言时专门提到了“精日”类似事件。“必须要在法律上给类似行为划出红线。”龙翔表示,尽管几起类似事件的当事人都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屡犯屡罚,说明了惩处太轻,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建议完善对此类相关问题的处置立法,为此类事件划明法律红线。

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其中增加了相应条款“打击精日分子”。得知这一消息后,龙翔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将结合南京实际,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大教育、管理和处罚力度,通过综合施策,严肃处理美化侵略、伤害民族感情等“精日”行为。

还有这些规定:

“默哀一分钟”拟写入法规

草案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应当按照市政府通告的规定鸣放警报,车辆、船舶、行人遵守下列规范:(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大中小学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拟一定程度限制公共娱乐活动

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草案规定,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以及开展其他与国家公祭场所不相适应的公共娱乐活动;在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对公共娱乐活动进行限制。

拟组织教材编写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草案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国民教育体系,组织教材编写和主题教学实践活动。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的教学实践活动。

公祭场所管理区拟禁止四类行为

草案规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并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设娱乐场所;(二)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演技、乞讨等;(四)其他有损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网络直播需征得同意

草案规定,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需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并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明确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历史的见证人。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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