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滴滴"之责:企业协助破案有何规定

来源:央视网    主编:朱景波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10    

这几天,浙江省乐清市女孩晨晨乘滴滴顺风车遇害案,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案发后,有网友质疑警方和滴滴公司沟通嫌疑人信息的过程,时间过长,延误了最佳的救援时间。有人认为是警方不积极立案,有人认为是滴滴客服流程臃肿,对乘客的安全意识薄弱,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警方和滴滴的沟通不畅呢?女孩晨晨又为何会因乘坐顺风车遇害呢?

  搭顺风车外出 半小时后发求救信息

  据晨晨的朋友朱某介绍,8月24日那天,晨晨要从乐清市赶到永嘉县。当天13点30分左右,晨晨告诉她已经打上车,半个小时后,晨晨再次发来消息。

  被害人晨晨的朋友 朱某:2点09分发信息过来说,宝宝怕怕,这个师傅开的山路一辆车都没有。当时我在忙,手机放在旁边没有看,2点27分的时候,我就赶紧发起了位置共享,但是她一直没有进来,她发了“救命、抢救”给另外一位朋友,那位朋友很快就回她了,但是已经失去联系了。

  滴滴接失联信息 表示“一小时内回复”

  朱某介绍,这些朋友联系不上晨晨后,从15时42分起,开始向滴滴平台拨打电话,阐明事情经过,滴滴平台表示“会在1小时内回复”。

  记者:失去联系后,你们联系了滴滴平台,还记得是几点吗?

  被害人晨晨的朋友 朱某:3点多左右,这个电话是我让我朋友打的。滴滴说一个小时内回复我们,尽可能帮我们联系到车主。

  记者:之后滴滴平台给你们回复消息了吗?

  被害人晨晨的朋友 朱某:没有,我朋友打完电话之后,我就赶去派出所报警了。

  温州市公安局发布的接处警工作通报显示,当天下午16时22分左右,朱某来到永嘉县上塘镇派出所报警。

  永嘉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民警 徐伟峰:8月24日16时22分,受害人的永嘉朋友朱某某来我所报案。此前,朱某某称她已与滴滴平台取得联系,客服回复称一小时内给予回复。我当时就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查询了赵某某的轨迹,并通过自己的手机号码联系赵某某的手机,但当时显示已经关机。

  警察亮明身份 仍无法与滴滴客服有效沟通

  据永嘉县上塘镇派出所的民警说,之后他用朱某的电话和滴滴客服继续沟通,表明警察身份后,滴滴客服称将有相关安全专家介入处理此事,让他们继续等待。

  徐伟峰:17时13分许,滴滴客服向我们反馈,赵某某于当日13时许约了顺风车,已于14时10分许取消了订单,并未上车。当时我已经向滴滴客服质疑,提出在上车后怎么会在中途取消订单,并再次提出要求了解该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相关信息,但是没有得到回复。

  而在乐清,联系不到晨晨的家人,在17时30分左右,也来到乐清虹桥派出所报警。

  被害人晨晨的叔叔:我们也跟滴滴取得一些联系,滴滴一开始有答复要4个小时以后,失联或者出问题以后再提供车辆信息、车主信息。我们第一时间联系滴滴也是要排查车辆信息,我们去沿途寻找,但是没有得到相关信息。

  乐清市公安局宣教科科长 谢章安 :民警初步了解情况后,5点36分左右用报警电话跟滴滴公司进行了联系,平台客服回复说,需要三到四个小时提供查询结果。民警表示这个情况非常紧急,滴滴公司同意加急处理,到了5点49分,滴滴公司回电话过来,要我们提供介绍信,两名警官证等相关手续,民警6点04分左右将相关手续通过邮件发送到滴滴公司。6点13分左右滴滴公司向警方提供了滴滴车的车牌及驾驶员的相关信息。

  质疑:滴滴为何近两个小时才提供信息

  从16时22分开始报案,到18时13分,警方用了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才从滴滴公司拿到嫌疑人的信息,这也成为人们对滴滴质疑的源头。随后,乐清警方通过驾驶员信息展开侦查,十个小时后的8月25日凌晨4点,警方在乐清市柳市镇抓获了顺风车主也就是犯罪嫌疑人钟某。

  随后,因为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乐清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8月27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乐清市公安局的案件材料,经过审查,以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钟某依法批准逮捕。

  早有预警 案发前一日被乘客投诉

  警方和晨晨的朋友将报案的具体情况公布出来后,网友纷纷质疑滴滴客服处理报案的速度太慢,对乘客的生命安全不够关注,就在这时,又有网友曝出,就在晨晨遇害前一天,嫌疑人就因为试图侵害乘客被投诉过,但滴滴并没有处理这份投诉。

  8月25日,同在乐清的林女士发布微博称,自己在案发前一天也曾坐过嫌疑人钟某的车。林女士说,当时钟某借故拐到偏僻小路上,这让她很害怕,于是,她就以跳车的说法,迫使钟某停车,才逃了出去。逃脱后,她曾给滴滴客服打过电话投诉,并要求平台查封钟某的账号,但是滴滴方面并没有给出回复。林女士在微博中表示,如果滴滴方面及时处理,也许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

  滴滴道歉 称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随后在滴滴发布的道歉声明中,也证实了这件事,滴滴承认自己的客服未及时对林女士进行回复,也没有针对这一投诉进行调查处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作为平台来说,你的安全保障义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应对投诉发现风险点。

  针对滴滴客服为外包 专家有话说

  对投诉不处理,对警方的要求处理不及时,这将滴滴客服推向风口浪尖。在聚光灯下,滴滴客服被曝出,很多客服人员受聘于一些外包公司,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给客户赔礼道歉,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权限,很多问题都无法处理。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无论是外包还是自营,我觉得这个不是关键,关键的是外包也必须让外包方要做好这一些,而假设把这个只作为摆设的话,那你无论是外包还是自己做,都会存在问题。

  企业协助破案究竟有哪些明确规定

  然而,案发后,滴滴发表声明称,在接到警方依法调证的需求后及时提交了相关信息,不过,这个“及时”在警方和家属朋友眼中,是长达111分钟。那么,在法律上,对于企业给警方提供信息协助破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呢?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警方调取信息这个过程用了111分钟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现在法律规定是没有这么详细的,在侦查犯罪的时候,还没有判断到底应不应当立案,这个时候是不是要予以配合?警方如果在电话里面表明身份而缺乏相关手续和身份证明情况之下,平台是不是应当予以采信?这就充分说明了平台和警方之间是缺乏联动机制,如果联动的话,那么马上确认,就应该减少这些程序和时间,马上把信息交给警方配合。这是我们要看到的东西,而不是正常的法律上繁文缛节。

  111分钟,对于生命来说,这个时间无比漫长,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警方和企业沟通效率,尽量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我觉得数据平台警方也可以同时随时调入,运营数据对警方应该是开放的,以便于警方遇到问题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最关键的是真的要投入人力、物力去做这一块,而不是说一个概念。

  企业是否应将数据提供给警方 两种不同的这种提供的规则

  企业将数据提供给警方,这又会涉及到个人用户隐私权益的保护和公共安全之间的边界问题,而这,不仅仅是滴滴,也是微信、支付宝等一批互联网公司面临的问题。那么,这个边界,应该如何界定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王敬波:我们在信息规则当中应该明确,在常态下企业应该向政府提供什么信息,出于日常监管的一些需要,政府获得之后也要负有保密的责任,尤其是对于披露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二种情况下,就是发生这种刑事案件或者是公共安全事件等等,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的原则可能就要有一种超常的标准,比如说要更加迅速的去提供,另外就是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要全面提供,这是两种不同的提供规则。

  三个月前 曾有类似悲剧发生

  这次人们对滴滴乘客安全的异常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这起案件中滴滴的做法让人质疑,更是因为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三个月前,几乎一模一样的悲剧仿佛还在眼前。

  今年5月5日,郑州女孩李某下班后通过滴滴叫了一辆顺风车赶回市里,却不料被司机杀害。

  三个月,两起命案,这只是涉及滴滴司机刑事案件的冰山一角。

  2017年5月,重庆曾发生一起滴滴司机杀害、猥亵女乘客案,滴滴司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4年至少50起案例 被害人均为女性

  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四年里,媒体公开报道,以及有关法院部门处理过的,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事件,至少有50个案例,有2起故意杀人案,19起强奸案、9起强制猥亵案、5起行政处罚案件、15起未立案的性骚扰事件,涉及到有50个司机,并且53名被害人都是女性。

  法官:仅北京一地就筛选出滴滴司机涉刑案24起

  针对这个问题,今年5月1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网曾发布了一篇名为《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披露》的文章。民法院的法官姜楠称,通过在审判业务系统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历史案件就能发现,2014年以来,涉及滴滴平台的刑事案件,远比公众所知悉的要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 姜楠:我们限定了北京范围内,刑事案件要发生在业务履行过程中,也就是说要么你是滴滴的专职司机在运行的过程中,要么是滴滴的顺风车司机在履行平台订单的过程中。北京范围内最后我们筛选出的刑事案件是24起。

  据姜楠法官介绍,从发案数量上看,这24起案件当中,发生最多的是盗窃类案件,占将近一半的数量。而发生的强奸、强制猥亵等性侵案件各有两起。

  与此同时,姜楠法官发现,按照这一统计数据,滴滴平台这类性侵案件的发案比例,并没有明显高于普通的巡游出租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 姜楠:跟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包括黑车比,不能说它平台的犯案数量比较高。但是,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确实这类案件都集中在顺风车上,也就是四起案件中有三起是顺风车司机,还有一起是快车司机。所以,至少在滴滴的业态中,顺风车的风险确实是比较高的。

  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姜楠法官发现,这里面还存在着由滴滴平台衍生出的性侵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 姜楠:什么叫衍生性的强奸呢?就是说这个乘客跟作案人第一次见面是在履行订单的过程中,第一次顺风车、第一次快车,他没有发生强奸行为,但是两者通过交易建立了一个社交关系,然后在第二次见面的时候,发生了强奸行为。这样的案件也是涉及到顺风车有两起,涉及到快车有两起。

  在梳理中姜楠法官还发现,平台对注册司机的核实确实存在疏漏之处,有一些恶性犯罪前科的司机通过滴滴平台的身份核实,并从事相关运营活动。

  可以看见,在近年来频发的涉及滴滴的刑事案件中,滴滴平台至少要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那么除此之外,滴滴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我觉得从连续出现的这种恶性事件,甚至在整改期出现的这种恶性事件,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追究它的行政责任,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应该也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当然这个刑事责任可能要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来看。

  姜楠法官提到,在涉滴滴司机的刑事案件中,顺风车占比更高,其实,这与顺风车的性质有着一定的关系,或许,你并不知道,顺风车并不属于网约车,也不需要遵循网约车的那些硬性要求。

  顺风车属非盈利性质 门槛低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解释,顺风车和网约车是不同性质的出行,所以两者的门槛也是不一样的。顺风车属于非盈利性质,车主和车辆均不需要取得相关经营资格证书,以这次案件的事发地温州为例,《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驾驶员有明确规定,比如本地户籍或者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3年驾龄,无不良记录等等条件,对网约车车辆也有很多限制条件。而对于顺风车,则只有三条规定,主要条件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预先发布出行信息,每日合乘服务不超过4次,对驾驶员,驾驶车辆并没有其他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当时十部委出网约车新政的时候,顺风车就不在规范以内,它相关的资质和相关的要求是比较开放的,为什么呢?因为顺风车不是营运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它不是运营车辆,是民间老百姓自己的车辆。所以,它的规定各个地方虽然不一样,但是大同小异,一般都是规定次数、规定时间段、规定收费的限额,这样把它的商用给限定成民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刘静坤:虽然在规范层面一般区分网约车和顺风车,把前者作为运营行为,把后者作为中介行为,但实际上顺风车公司也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只是比例上有一定差异,所以从本质上我认为仍然是一种经营行为。但它的经营性质确实与网约车存在一定的差异,它更多的是从信息匹配的角度提供中介的服务,即便目前把它定位为信息服务的中介,它仍然需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危险信息的有效的识别和传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专家提到,顺风车本来是一种非盈利性质的互惠行为,但目前有些人、有些平台让顺风车变了味道。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如果有这种营运性质的话,那它就不是顺风车,这就必须要纳入到快车或网约车的监管范围里面。而现在平台上确实出现了很多以此为盈利的个人,平台是不是有放任这种情况的出现?我看也有。顺风车很多地方是跟网约车不一样,网约车都有条例了,顺风车有的地方制定了,有的地方没有制定。对这个新事物的管理,在没有看清楚之前,我觉得宁可严一点, 没有坏处,因为毕竟是安全要走在效率之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刘静坤:对行业的管理还是比较缺位的。这跟早期对顺风车的法律定位有很大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如果从经营行为的角度进行行业管理的话,整个管理层级就要提高,准入门槛、同步管理都会更严格,可能效果会更好一点。因为早期把顺风车和网约车做了一个不是很规范的区分,导致行业监管也很难同步到位。因为使用的标准不一样,由于已经出现了重大的风险,干脆就参照网约车提高顺风车的行业准入门槛,提高管理标准,这样既杜绝了安全风险,又提高了行业内部的规范运作水平,这是治本之策。

  面对滴滴存在的这些问题,各地监管部门密集约谈滴滴,滴滴也发出声明,表示顺风车业务模式重新评估,在安全保护措施没有获得用户认可之前,无限期下线。在声明中,滴滴还提到,滴滴之前一直靠着激进的业务策略和资本的力量一路狂奔。其实,这并不是个例,这些企业在靠着资本大行其道之时,却忽略了不应偏离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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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景波